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3223T,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西区豁口段2号。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住西安市周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春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