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恢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陕011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192.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网络资金、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案款137704.52元及利息短期内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旭
审判员 苏 谦
执行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