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恢2002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
委托代理人:闫蔓梓,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振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袁东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恢220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