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科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22民初108号 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10万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