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科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22民初108-2号 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元由原告黄山市科美环境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