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866号
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华夏第一街区B3号楼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愿,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高新区招商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319722。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