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2834号
原告:***元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周树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召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元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