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民初01087号
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即42元,由原告长春先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岩人民陪审员李文刚人民陪审员王丽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