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淑敏,部长。
被执行人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孙继尧,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朱旗,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铜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继尧、朱旗、王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继尧、朱旗、王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继尧、朱旗、王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丘地号,建筑面积:3408.2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4090002925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2、将被执行人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49-11-27,土地使用权证为:长国用(2008)第070017823号,使用权面积:519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持有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45万元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持有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16万元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5、被执行人孙继尧持有长春赛诺迈德医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5万元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6、被执行人孙继尧持有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34万元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7、被执行人朱旗持有长春志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雷海毅
执行员  于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