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81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一期2栋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92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德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五星佳苑1幢店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U8D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德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281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2555951.58元及后期利息,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德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2个银行账户,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部分账户系轮候冻结)并从首轮冻结的银行账户里扣划存款110201.67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余姚市的56处不动产尚未网签(含3处房产及53个车位),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在首轮查封的另执行案中已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5年9月12日,通过本案及另案扣划款项经执行分配,实际执行到位为922185.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及是否提出破产本院已书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