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883号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吉首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吉首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吉首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8,967.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本院202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申请人的部分银行账户以298967.32元为限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首市某有限公司在湘西某站支行账户8093*********003资金0元,账户余额为84,419.23元,本案为轮候冻结;
2、冻结了被申请人吉首市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吉首市支行账户9430*********资金0元,账户余额为5,345,009.89元,本案为轮候冻结;
3、冻结了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东方红路支行账户4300************_1资金0元,账户余额为192,107.11元,本案为轮候冻结;
4、冻结了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账户74014********39657_000001内的资金0元,账户余额为1,062.56元,本案为轮候冻结
以上共计冻结银行资金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