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3执58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3民初9844号、(2023)粤0103民初16077号、(2023)粤0103民初16078号、(2023)粤0103民初16079号、(2023)粤0103民初16080号、(2023)粤0103民初16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票据款3792105.2元、利息287653.92元(暂计)及迟延履行利息123814.77元(暂计)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市场监管、不动产、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关联执行案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