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218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深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