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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朱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218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深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