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702民初426号
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2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923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57283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宝公司)与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名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宝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月6日在被告所在地签订了《驻马店风光城市广场项目A座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由原告向驻马店风光城市广场项目供应防水材料,合同对合同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第十五条对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但合同对合同签订地点未明确标明。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发货完毕,总结算金额为435372.5元,被告已支付391840元,剩余应付未付款43532.50元,现该欠款已经拖欠了两年之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3532.5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止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名门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4日,原告卓宝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卓宝牌SBS3.0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计7000平方米(10㎡/卷、700卷),名门公司验收后予以接收。2019年12月29日,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43220元(含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月16日,卓宝公司(卖方)与名门公司(买方)签订《驻马店风光城市广场项目A座防水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供应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等防水材料,其中约定3㎜厚Ⅱ型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数量为24000㎡,单价为20.46元/㎡,总价为491040元;4㎜厚Ⅱ型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数量为670㎡,单价为24.35元/㎡,总价为16314.5元;1.5㎜E类(单面)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进口强力交叉膜)数量为660㎡,单价为18.5元/㎡,总价为12210元。以上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19564.5元,其中不含税总金额为459791.59元,增值税额为59772.91元,增值税率为13%。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约定为:1、本合同采用按月付款的方式,每月25日前及时向买方申报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实际供货量,双方在2个工作日核对供货量确认应付款项,买方在15个工作日支付具体合同应付款项的90%;合同范围内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后,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2、卖方在买方支付货款前,须提供税率为13%的材料类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结算款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价全额材料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税收规定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管理,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买方除采用转账以外,用现金、委托付款或以支票支付时,卖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3、卖方将货物卸至项目工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视为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质保期约定为:1、卖方所供货物均在质量保证范围内,免费质量保修期为伍年,自最后一批货物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后6个月仍未安装,则从最后一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第7个月开始计算)。2、卖方的保修服务对象时买方或买方委托(或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3、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故障,卖方保证接到买方或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通知后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予以解决处理,12小时内解决处理完毕,如在12小时内无法解决完毕,则直接用同档次的新品免费调换,否则买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支付(如本合同质保金采用质量保函的方式,则卖方双倍支付维修费用后,方可退还其质量保函)。4、免费质量保修期满后,在业主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如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卖方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约定为: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缴纳履约合同暂定总价款/%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转换及退还起点:累计已完供货货款中未计入进度款的额度≥履行保证金额度时,此部分款项(额度同原履约保证金额度一致)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原履约保证金予以办理退还手续,在最近一次的付款节点一次性无息支付。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暂至买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本合同卖方提交完合格的结算资料之日止。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违约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买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的金额与违约责任重设计货币给付的约定金额相等。履约保证金因扣减或不足以抵扣违约责任中设计货币给付约定金额的,买方应及时补足,否则,每发生一次,买方有权在支付合同价款时按照履约保证金的全额扣减。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无违约情形或卖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履约保证金义务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支付手续。……
2020年4月2日,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供应卓宝牌SBS3.0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计13000平方米(10㎡/卷、1300卷)、卓宝牌SBS4.0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计600平方米(10㎡/卷、60卷)、卓宝牌SBS1.5mm贴必定CLF单面材料共计625平方米(25㎡/卷、25卷),名门公司对以上货物验收后予以接收。2021年8月4日,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92152.50元(含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经卓宝公司申请款项,名门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卓宝公司付款128900元,于2021年7月28日向卓宝公司付款262940元。剩余货款经催要无果后,卓宝公司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材料(设备)验收单、材料(设备)移交单、材料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度款申请单、银行收款回单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名门公司在原告卓宝公司购买防水材料后拖欠部分货款未付,有原告陈述、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材料(设备)验收单、材料(设备)移交单、材料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度款申请单、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卓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卓宝公司实际向名门公司供应货物总价值为435372.5元,名门公司向卓宝公司支付了391840元,仍有43532.5元货物未予支付。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质保期进行了明确约定。自最后一批货物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后6个月仍未安装,则从最后一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第7个月开始计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公司供应的货物已经安装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从货物到场验收合格第7个月开始计算,质保期为5年。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供应的第一批货物于2019年12月24日现场验收合格,应从2020年7月24日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至2025年7月23日届满。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供应的第二批货物于2020年4月2日现场验收合格,应从2020年11月2日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至2025年11月3日届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物质保金为货物总价值的3%,即(143220元+292152.50元)×3%=13061.16元。因卓宝公司向名门公司供应的货物质保期均未届满,质保金暂不予退还。原告卓宝公司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再行向被告名门公司主张退还质保金。综上,被告名门公司应向原告卓宝公司支付货款30471.34元(43532.5元-13061.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诉请,应以30471.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10%为基础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名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71.34元及利息(利息以30471.3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10%为基础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