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91民初17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15元、保全费257.72元,共计454.87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