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县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
被告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黄花机场应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