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355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湖南机场应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