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201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得天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欣公司”)与被告陕西得天基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得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及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6340000元(其中:方案设计服务费2700000元、施工图设计服务费3640000元)及利息359080元(以750000元为整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3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9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发建设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街道,金融东路以东、丰登路以南、金融一路以西、丰裕路以北的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并将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合同》”),在2021年3月26日,被告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也发包给原告,于当日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合同》”)。在《方案设计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总体设计(深化设计/提资)、施工图设计配合、室内装饰景观设计门窗幕墙设计配合,设计费包干总价300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0%的定金;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且通过政府部门方案批复,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25%进度款;总体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完成施工图设计配合提资,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协助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外立面施工完成,收到被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规划分项验收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尾款。在《施工图设计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设计服务内容为报建方案设计配合、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设计费包干总价364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0%的定金;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第三方审图公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25%进度款;协助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的进度款;项目所有楼栋主体结构施工出正负零,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外立面施工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的进度款;规划分项验收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的尾款。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项目方案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已经西咸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参加了西咸区杨书记“天铂金融中心”专题会议,完成了规划报建、建筑整套CAD图(总图和单体平立剖),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了项目方案。2024年6月27日,被告方对接的人发材料显示被告的总平面图却是以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报建送审。在《施工图设计合同》中,原告完成了报建方案设计配合、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图纸提交第三方审图公司陕西三秦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进行审查,该项目的桩基工程也进行了部分施工。后项目停工,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项目进度情况,在2024年上半年的沟通中,被告称公司变更了股东,施工图设计又委托其他公司重新设计,要求协商两个合同的设计费金额,但协商未成,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30万元方案设计费,余款经原告多次口头或书面催讨,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得天公司辩称,针对《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浙江恒欣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在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无权主张剩余款项。(一)《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浙江恒欣公司需以待定方式,交付近60项的服务成果,但浙江恒欣公司至今未交付主要成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1.规划设计咨询成果2.建筑方案设计成果3.后续服务内容(二)《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款项7笔支付,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浙江恒欣公司无权主张剩余款项。(三)在浙江恒欣公司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质量未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陕西得天公司积极推进合同履行,且未追究浙江恒欣公司的违约责任,浙江恒欣公司反以陕西得天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帮助为由解除合同,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二、针对《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浙江恒信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且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满足,浙江恒欣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与《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内容相一致,浙江恒欣公司未实际履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服务启动条件尚未满足,浙江恒欣公司未实际履行《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三)《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浙江恒欣公司应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反诉原告陕西得天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确认《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继续履行;2、判令浙江恒欣公司向陕西得天公司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255.9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3、判令浙江恒欣公司向陕西得天公司支付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违约金11万元;4、判令浙江恒欣公司向陕西得天公司支付《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违法解除违约金36.4万元;5、判令反诉案件诉讼费由浙江恒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5日,陕西得天公司委托浙江恒欣公司完成: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的方案设计、总体设计(深化设计/提资)、施工图设计配合、其他设计配合、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并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合同》”)。《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后,陕西得天公司已依约支付款项,但浙江恒欣公司至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擅自变更技术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迟延履约违约金2559000元、擅自变更技术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违约金11万元。2021年3月26日,陕西得天公司委托浙江恒欣公司完成: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专业设计服务(报建方案设计配合、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竣工后质量保修期间的设计)、结构专业设计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编制配合)、设备机电专业设计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竣工后质量保修期间的设计服务),并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浙江恒欣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36.4万元违约金。为了维护陕西得天公司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浙江恒欣公司辩称,反诉原告诉请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予以驳回,根据反诉被告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反诉被告是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反诉原告的原因,工程没有进行施工,地下土方开挖完成,地下底板浇筑了一部分,之后没有施工下去,在于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实际上已经致函也以其自身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而且也已经发函解除合同,从反诉原告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单位合同义务可以证明反诉原告又通过epc招标的方式进行的,实际上也证明了反诉原告又重新进行设计,且已经有中标单位,陕西航空航天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从这一行为就可以证明反诉原告已不想再履行合同。对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方案设计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反诉被告也提供相关的证据,已经履行通过方案设计,只不过反诉原告通过的签章单位用了中国建设西北设计院。关于技术负责人,实际上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有团队设计,最后的签章并不是由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章,有签章资格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签章,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行业的惯例,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5日,原告浙江恒欣公司(乙方、设计单位)与被告陕西得天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方案阶段建筑工程设计工作、总体(初步设计)阶段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地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咸区,东侧为金融东路、南侧为丰登路,西侧为金融一路,北侧为丰裕路。2021年3月26日,被告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也发包给原告,于当日签订了《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合同》”)。在《方案设计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总体设计(深化设计/提资)、施工图设计配合、室内装饰景观设计门窗幕墙设计配合,设计费包干总价3000000元。付款节点为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0%的定金;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且通过政府部门方案批复,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25%进度款;总体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完成施工图设计配合提资,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协助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外立面施工完成,收到被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规划分项验收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尾款。在《施工图设计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设计服务内容为报建方案设计配合、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设计费包干总价364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0%的定金;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第三方审图公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25%进度款;协助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的进度款;项目所有楼栋主体结构施工出正负零,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进度款;项目外立面施工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设计费15%的进度款;规划分项验收完成,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的尾款。
2021年3月至10月,根据被告要求对3栋塔楼进行方案设计,原告提供了多稿设计方案并经过多次修改调整。2021年10月15日,被告将塔楼由3栋改为2栋,沿街立面也重新调整设计。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了新的设计稿件。2021年11月,被告按规划局要求对原告设计文件提出优化意见,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修改设计方案并完稿。2021年12月—2022年3月,被告按规划局要求将西侧群房取消,改为一个主入口,原告应被告要求修改设计方案并完稿。双方确认好方案定稿。2022年4月6日,针对原告完成的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变更,被告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专家通过了方案并出具了评审会意见。之后,原告、被告对专家的修改意见进行沟通,并根据意见和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完稿提交被告。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涉案项目方案设计义务,与被告对接人员微信沟通时,该人员发给原告设计人员的备案的总图用的是西北院图框,原告等将报批总图发给了被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交付给被告委托的审图公司。被告支付设计定金30万。另查明,根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载明原告具有建筑行业、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反诉被告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该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合同解除,且被告已经发函解除合同,从被告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单位合同义务可以证明被告又通过epc招标的方式进行的,实际上也证明了被告又重新进行设计,且已经有中标单位,案外人重新进行了涉案的工作,涉案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6340000元,本案中,涉及两份合同,方案设计合同和施工图设计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方案设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支付款项300万元,关于施工图部分设计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应认定未完毕,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各自的陈述,本院酌情认定设计费用100万元。综上本院认定设计费用共计400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370万元。
关于利息,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设计义务,被告应当及时付款,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但考虑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继续履行《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根据证据显示,证明反诉被告是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反诉原告的原因,工程没有进行施工,且反诉原告实际上也已致函其自身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也已发函解除合同,故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继续履行该案涉合同,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255.9万元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违约金11万元,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已经完成了部分方案设计,且已有案外人进行了后续工作,另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一节,该证据未能证明变更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违法解除违约金36.4万元,案涉合同是因为反诉原告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得天基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及《陕西省西咸区XXFD-JM02-82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得天基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3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得天基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9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293元,由被告承担414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反诉费1553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