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优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优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890号
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498号4幢1层(-10)。
法定代表人:胡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松,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董永路88号宇济大酒店8层。
法定代表人:余汉江。
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凡易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