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6127号
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中,总经理。
被告:北京体之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2号楼17层2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体之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体之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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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