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360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大刘村村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M0MEQ481-1
法定代表人:窦玉山,经理。
被告:山东恒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中学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57XK35
法定代表人:康世英,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丹丹
书 记 员 闫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