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9026民初1618号 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是昌江县某某某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2021年4月10日,被告***作为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与原告签订《沥青混凝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对涉项目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机械设备、包摊铺、包碾压等方式进行施工,暂定工程量8600m³,暂定合同总价920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进行施工。2021年4月16日,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沥青混凝土工程量1860m³,总价款1990200元。原告根据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路基工作面对案涉项目工程主车道部分沥青混凝土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合同金额597060元,于2021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合同金额597060元,于2021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增加合同金额597060元。2022年3月23日,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沥青混凝土单价1266元/m³,暂定数量1570m³,暂定合同金额19876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入场施工。施工后,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1626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4864.4元(逾期利息以7162648.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就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1626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4864.4元(逾期利息以7162648.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路升级改造项目沥青及摊铺款6652063.6元; 二、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业主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支付的某某路升级改造项目该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含税价6652063.6元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与本案项目相关的送货单、申请表、对账单、收款确认函、完税证明、发票签认表等附件资料,被告在收齐上述附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如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未支付,被告应在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 三、被告按本协议约定付清款项后,则原、被告关于某某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费用; 四、案件受理费64912.5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456.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56.29元,由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