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31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建设中心、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的缴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本院再次通知原告预交,其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