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2401号 原告:广东嘉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广东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向其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前,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嘉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嘉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