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南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与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在巴东县没有承包工程也没有设立项目部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6688元由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