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3民监00003号
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50676267E。
法定代表人:张涛赟,董事长。
被告: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大道**机构代码18121183-4。
法定代表人:王双健,总经理。
被告:黄在添,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巴东县巴山新语边坡治理工程项目部副经理,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黄在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张 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