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南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282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50676267E
法定代表人:张涛赟,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大道**机构代码18121183-4。
法定代表人:王双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鄂282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咸宁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797592.40元、支付违约金15918.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8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咸宁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以未收到开庭传票,未参加开庭为由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在审理过程中通知鄂南基础公司应诉时,将本应送达给鄂南基础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重要文书送达给黄在添,黄在添不是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职工、也无代收法律文书的授权。由于本案审理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经过审委会讨论,确定该案立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282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继宏
审判员  陈千松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