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89号之二
申请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7032506H。
法定代表人:杨培健。
申请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