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再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双红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黑民申190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在原审期间已告知法院***在哈尔滨新建监狱服刑,但原审法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已经认定龙垦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将案涉工程的木工、力工、瓦工等劳务分包给***,***施工完毕后,***为***出具尚欠劳务费欠据。另案生效的民事裁判已经认定***的身份是龙垦公司的代理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及龙垦公司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龙垦公司对***不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将其承包龙垦公司案涉工程的木工、力工、瓦工等劳务分包给***,***已实际施工完毕,***亦为***出具尚欠劳务费欠据。***据此诉请龙垦公司承担给付尚欠劳务费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的行为系代表龙垦公司所为,但判决***承担劳务费的给付义务,龙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举示的数份涉及龙垦公司及***的另案民事判决证实,***与龙垦公司存在代理关系或承发包关系,二审法院仅凭***出具的欠据中未有龙垦公司签章即认定其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当。鉴于***系服刑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的情形,原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