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双红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