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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