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