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1490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