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183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腾浩泵管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民盛精品物贸城西外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地址,地址:长治市英雄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腾浩泵管经销部与被告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9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腾浩泵管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腾浩泵管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