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皋执字第4491号
申请人南通置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
被执行人***。
关于南通置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68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委会11组的办公楼一幢,因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标的较大,目前暂无履行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