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某有限公司;沈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11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4)辽0111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辽0111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