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管理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3002号 原告:赵XX。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管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 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 原告赵XX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管理局、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470.79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479元;药费2403.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853.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9日8点多钟,原告在北国奥林匹克花园附近欲乘坐335路公交车去火石桥教别人打乒乓球的路上,被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锯的树桩绊倒,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原告之后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就诊(未住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左侧肋骨骨折及肺内陈旧病变。原告经多次与作为管理方的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管理局及侵权方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款一事,至今未果。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奈之下,只得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甲方)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管理局与(乙方)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合同,2022年全区市政设施维护、市容景观、园林绿化管养服务项目由乙方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负责,若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应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主张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赵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