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359号
原告:***,男,200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