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487号
原告:石亮,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初月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基荣,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亮被告沈阳市苏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戎学忠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