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3919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勇,系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登元。
原告***与被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茅庆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