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24民初942号
原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登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朝,男,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原告江苏艺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小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宮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