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238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2025年3月12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