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426民初476号 原告: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崇州路20号办公区5F。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河2巷9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0元,由原告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