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02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