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431号之一 原告:陈世彬,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贵州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幢3**1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THF11。 法定代表人:黄民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陈世彬诉被告***、贵州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世彬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世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 瑜 书 记 员 吕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