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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3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14K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主张其摔倒受伤系XX建设公司施工中排放的工程废水导致公路地面溜滑造成的,要求XX建设公司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故本案应系一般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并依据该法律关系确定XX建设公司不是本案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明显不当,且***受伤后的损失等事实亦未能在一审中查明。综上,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