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2026)冀08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825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冀0825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