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

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765号
原告: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80元,减半收取计2,64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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