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845号
原告:上海格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星村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格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格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上海格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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