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兰海,该指挥部指挥长。
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郑仲案字第0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54842.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人履行义务,但因申请拨款单需要多名负责人签字,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按时拨付款项,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递交终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执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