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128号
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60014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章大道与丰业大道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PJT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经理。
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39.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